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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法律规制的背景分析:禁止代孕的缘由
发布时间:2024-04-23 09:44 阅读次数:646
虽然上述三个国家对于如何禁止代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,但是这些国家都完全禁止代孕,而且这种立场背后的考量也有相似之处。
从伦理上讲,这些国家禁止代孕通常基于对人性尊严的保护。人性尊严(human dignity)一词是德国基本法的用于,但笔者认为其可以作为禁止代孕的普遍理由。完全禁止代孕的国家站在代理孕母和代孕儿童的立场。认为代孕安排有损他们的人性尊严,从而禁止代孕。《德国基本法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:“人性尊严不可侵害,对其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。”受基督教思想和康德哲学思想的影响,人性尊严这一概念具有浓厚的价值色彩,难以定义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从反面对其进行界定,即所谓的“客体公式”——当个人被纯粹当做国家行为的客体时,就抵触了人性尊严。关于人性尊严的本质,有学者尝试将其描述为:一是人本身即是目的。康德之人性观即将人当做目的,认为“人是由一个一个独立的个体组成的。人的优越之外,不仅在于人的智慧之独一无二性,不仅在于人有思维能力,也不仅在于人可以劳动。更重要的还在于,对于人来说,个别与一般的关系,不是像别的事物那样,‘类’就其共性而言,可以代替个别事物,可以代表个别事物中的本质部分。对人来说,个体的人虽然可以包含人类的共性,但个体的人,不论就其个性,或就其本质而言,永远都是不可代替的,不化约的。这就是所,在宇宙万物中,唯有人,个体的人,其本性和本质是绝对独立的、绝对自由的”。二室自治与自决是宪法人性尊严的核心内涵。自治与自决与“个人本身即为目的”这一概念互为表里。其中“自决即自己决定权,个人与社会团体就其自我地位又自治形成之权利,因为每个人都应有机会依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的未来,决定幸福追求的方向。代孕安排中涉及代理云母与胎儿人性尊严的保护。”
(一)代理孕母的人性尊严
禁止代孕的理由之一即代孕损害了代理孕母的人性尊严。这种损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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