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人口计划条例》颁布的二胎奖励政策如下:生育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向生育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生育津贴,具体金额=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÷30 x规定假期天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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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除了奖励津贴外,还有产假天数的新规定,如女职工产假90天,其中产假15天,难产,增加产假15天;多胎,每婴儿,产假增加15天;产假可延长至135至180天,具体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